身障補助
※經濟方面

壹、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申請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3.未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4.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5.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應符合下列標準: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 倍,且未超過平均每人每月支出1.5倍(34,893元)。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06萬元。

二、福利內容
1.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及中度每人每月核發8,836元;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
2.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3,772元。
3.符合申請資格且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
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3,772元補助款。

三、應備表件
1.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2.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3.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
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等。

四、本局或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1.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2.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3.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五、業務單位
1.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2.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7-3368333轉2063

※輔具方面

壹、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一、服務對象
1.設籍高雄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經
 (1)身心障礙鑑定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
 (2)或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二、服務內容
1.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1) 個人行動輔具 (6) 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2) 溝通及資訊輔具 (7) 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3) 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8) 居家生活輔具
(4) 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9) 矯具及義具
(5) 具預防壓瘡輔具 (10) 其他輔具

2.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3.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前,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助器具。

三、申請辦法
1.申請窗口
(1)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樓。
(2)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3)高雄市輔具資源中心。
2.應備文件
(1)申請時
  • 申請表。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驗後發還)。
  •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三個月內)。
  •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三個月內)。
  •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2)核銷時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四、業務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07337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