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補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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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方面 壹、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申請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3.未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4.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5.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應符合下列標準:
二、福利內容 1.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及中度每人每月核發8,836元;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 2.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3,772元。 3.符合申請資格且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 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3,772元補助款。 三、應備表件 1.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2.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3.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 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等。 四、本局或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1.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2.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3.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五、業務單位 1.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2.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7-3368333轉2063 ※輔具方面 壹、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一、服務對象 1.設籍高雄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經 (1)身心障礙鑑定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 (2)或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二、服務內容 1.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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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人行動輔具 | (6) 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
(2) 溝通及資訊輔具 | (7) 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
(3) 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 (8) 居家生活輔具 |
(4) 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 (9) 矯具及義具 |
(5) 具預防壓瘡輔具 | (10) 其他輔具 |
2.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3.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前,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助器具。 三、申請辦法 1.申請窗口 (1)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樓。 (2)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3)高雄市輔具資源中心。 2.應備文件 (1)申請時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四、業務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073373079 |